销售条款
有效范围
1. 这些销售条件适用于公法下的企业主、法人实体和公法下的特殊基金。 我们的交付和服务仅根据以下条款和条件提供。 除非我们明确认可,否则合作伙伴的业务条款和条件无效。
一般规定
2。 任何口头协议的全部细节将立即由签约方以书面形式确认。
3。 在我们确认之前,订单不具有约束力。
4. 根据通常的贸易惯例,小册子和目录中包含的信息和插图被视为近似值,除非我们明确说明它们具有约束力。 长期和来电合同,价格调整。
5. 无限期合同可提前 1 个月通知终止。
6. 如果长期合同(期限超过 1 个月的合同和无限制合同)在工资、材料或能源成本方面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则每个合同伙伴都有权要求进行适当的调整 价格,考虑这些因素。
7. 如果未约定绑定订单数量,我们将根据合作伙伴在特定时间段内预期的非绑定订单数量(目标数量)进行计算。 合作伙伴采购量低于目标数量的,我们有权适当提高单价。 如果合作伙伴的采购量超过目标数量,我们将相应降低单价,前提是合作伙伴在交货前至少1个月通知过剩要求。
8. 在电话供应合同的情况下,除非另有约定,约束数量应在交货日期前至少 1 个月通过电话通知我们。 任何由我们的合作伙伴因延迟呼叫或随后在时间或数量方面修改呼叫而导致的额外费用由合作伙伴承担; 在这方面我们的计算将占上风。
保密性
9. 每个合同伙伴将仅出于合同目的使用他们在业务关系下收到的所有文件(其中也包括样品、模型和数据)和信息,并以适用的同样应有的谨慎为第三方保密 他们自己的文件和信息,而另一方将其描述为机密或明显有兴趣对此类文件或信息保密。 此义务从收到第一批文件或信息开始,并在业务关系结束后 36 个月结束。
10。 该义务不适用于众所周知的文件和信息,或合同伙伴在收到时已经知道的文件和信息,并且合同伙伴没有保密义务,或者随后由获得授权的第三方转交的文件和信息 传递此类文件或信息,或者文件或信息由接收合同伙伴开发而未利用其他合同伙伴的文件或信息。
图纸和规格
11。 如果合同方之一向另一方提供与待供应货物或此类货物制造相关的其他图纸或技术文件,则这些图纸或技术文件仍为提交方的财产。
样品和生产材料
12。 除非另有约定,样品和生产材料(工具、模具、模板等)的制造成本将与待供应的货物分开开具发票。 这也适用于因磨损而必须更换的生产材料。
13。 维护和适当存储的费用,以及生产材料损坏或毁坏的风险,将由我们承担。
14。 样品或生产材料制造期间,合作方放弃或终止合作的,至此产生的所有制造费用由合作方承担。
15。 即使合作伙伴已经付款,生产材料仍然是我们的财产,至少在供应合同完成之前。 如果双方就交货时间达成一致且合作伙伴已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则合作伙伴有权收回生产材料。
16。 在最终交付给我们的合作伙伴后,我们将免费保留生产材料三年。 然后,我们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我们的合作伙伴在 6 周内就进一步使用它们发表意见。 如果在这 6 周内没有做出此类声明,或者没有发出新订单,我们的存储义务将终止。
17. 与采购商相关的生产材料只能由我们使用,以便在我们的合作伙伴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提供给第三方。
价格
18。 我们的价格以美元为单位,不含税、包装、运费、运费和保险费。
付款条件
19. 如果没有其他约定,发票价格应在发票日期后 30 天内或按照我们发票上的规定付款。
20。 如果我们无可争议地提供了部分有缺陷的货物,我们的合作伙伴仍然有义务为无缺陷部分付款,除非部分交付对他没有用。 在其他方面,合作伙伴只能抵消最终判决确定或没有争议的反诉。
21。 如果未满足付款条件,我们有权按照银行向我们收取的经常账户透支利率收取欠款利息,但至少比欧洲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高出 8 个百分点 时间。
22。 如果出现任何延迟付款,我们可以在向合作伙伴发出书面通知后暂停履行我们的义务,直至收到付款。
23。 如果在合同签订后,由于合作伙伴缺乏足够的财务能力,我们的付款索赔明显存在风险,我们将能够拒绝履行并为合作伙伴设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在该期限内,合作伙伴必须付款或提供 安全与交付同时进行。 合作方拒不履行或逾期无果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送货
24。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我们将交付“出厂价”。 是否遵守交货日期或交货期将取决于我们的发货或收货准备就绪通知。
25。 交货期从我们的订单确认函发出之日起算,并将在下文第 54 条的规定适用的情况下酌情延长。
26。 允许在合理范围内分批交货。 他们将单独开具发票。
27。 与生产相关的长交货或短交货允许在总订单数量的 +/- 5% 的公差范围内。 总价将相应调整。
28。 行业协会为半成品和包装制定的聚乙烯薄膜及其产品的GKV测试和评估条款适用于其他公差。(日期:09/2007)
风险的分配和转移
29。 被通知准备发货的货物应立即由合作伙伴接收。 此外,我们有权自行选择发送或存储它们,费用和风险由合作伙伴承担。
30。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我们将选择运输方式和路线。
31。 风险在移交给铁路、运输代理人或货运承运人时或在开始储存时转移给合作伙伴,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迟于离开工厂或仓库; 如果我们已进行交付,这也适用。
交货延迟
32。 如果我们能够预计货物不可能在交货期限内交付,我们将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合作伙伴原因,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指明可能的交货日期。
33。 如果由于以下第 54 条规定的情况之一或由于合作伙伴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交货延迟,将视情况适当延长交货期。
34。 合作伙伴只有在我们对未按时交货负责并且合作伙伴给了我们合理的宽限期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才有权撤销合同。
所有权保留
35。 在与合作伙伴的业务关系下的所有索赔都得到满足之前,我们保留对所提供商品的所有权。
36。 合作伙伴有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出售这些商品,前提是它及时履行与我们的业务关系产生的义务。 但不得质押保留物,不得转让其所有权作为担保。 如果保留所有权的货物被赊销,我们有义务保护我们的权利。
37。 如果合作伙伴违反其职责,特别是在延迟付款的情况下,我们有权在允许合作伙伴履行义务的合理宽限期结束后无结果地撤销合同并采取 退货; 这不应影响关于不需要给予宽限期的情况的法律规定。 合伙人有义务交出货物。 如果申请对合作伙伴的资产提起破产程序,我们有权撤销合同。
38。 立即生效,合作伙伴将我们拥有所有权的商品的销售或任何租用所产生的所有索赔和权利转让给我们作为担保,我们可能已经给予合作伙伴许可。
我们在此接受分配。
39。 保留所有权的货物的任何加工或加工应始终由合作伙伴代表我们进行。 如果保留所有权的货物经过加工或与不属于我们的其他物品不可分割地混合,我们将按照保留所有权的货物的发票价值的比例获得新产品的共同所有权 加工或混合时的其他加工或混合物品!如果我们的产品与其他可移动物品组合或不可分割地混合形成单一产品,而其他产品被视为主要产品,则合作伙伴应转让共同所有权 按比例分配给我们,只要主要产品归其所有。 合伙人应代表我们保持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 在所有其他方面,对于保留所有权的商品,同样适用于通过加工或组合或混合制成的产品。
40。 合作伙伴必须通过向我们提供任何干预所需的文件,立即通知我们第三方针对保留商品采取的强制措施。 这也适用于任何其他类型的侵权行为。)
41。 如果现有证券的价值超过担保债权总额的 20% 以上,我们承诺应合作伙伴的要求,释放我们在这方面选择的证券。
材料缺陷
42。 货物的质量完全由商定的技术供应规范决定。 如果我们必须根据我们的合作伙伴提供的图纸、规格、样品等进行供应,后者将承担预期用途适用性的风险。 合同项下的货物状况按上述第30条的规定确定为风险转移时。
43。 由于不适当或不当使用、合作伙伴或第三方的组装或操作缺陷、正常磨损、有缺陷或疏忽处理而导致的任何缺陷的任何材料缺陷,也将被排除在外,因为不适当的修改或修理造成的后果 未经我们批准的合作伙伴或第三方。 这同样适用于仅在微不足道的程度上降低商品价值或其预期用途适用性的缺陷。
44。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对材料缺陷的索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失效。
45。 或
46。 材料缺陷索赔将在 12 个月后失效。 这不适用于法律强制规定更长期限的情况,特别是对于建筑物和按照建筑物的惯用形式使用并导致后者存在缺陷的产品的缺陷。< /p>
47。 约定完成后验收或检测首样的,合作方在认真验收或检测首样时可能发现的缺陷通知除外。
48。 我们必须有机会评估通知的缺陷。 被投诉的商品必须立即退还给我们; 如果缺陷通知是合理的,我们将承担运输费用。 如果合作伙伴未能遵守这些义务,或未经我们同意对被投诉的商品进行修改,则他将失去对材料缺陷的任何索赔。
49。 如果缺陷通知是合理的并且是在适当的时候发出的,我们将根据我们的选择对被投诉的商品进行改进或提供无缺陷的替换品。
50。 如果我们未能履行这些义务,或未能根据合同条款在合理时间内履行这些义务,合作伙伴可以书面形式规定我们必须履行义务的最终期限。 如果此期限届满而没有结果,合作伙伴可以要求降低价格、退出合同或自行执行,或让第三方进行必要的后续改进,费用和风险由我们承担。 如果由于货物在我们交付后被带到另一个地方而增加了费用,则不会报销费用,除非这意味着货物正在按预期使用。
51。 只有在合作伙伴未与其客户达成任何超出法定缺陷索赔范围的协议的情况下,合作伙伴才拥有对我们的法定追索权。 此外,追索权的范围相应适用第四十八条最后一句。
其他索赔、责任
52。 除非下文另有规定,否则合作伙伴对我们提出的任何额外或更广泛的索赔均被排除在外。 这尤其适用于因义务或非法行为而导致的违反义务的损害赔偿要求。 因此,对于非交付货物本身造成的任何损害,我们概不负责。 对于合作伙伴的任何利润损失或其他财务损失,我们尤其不承担任何责任。
53。 上述责任限制不适用于我们的法定代表或高级雇员的特定意图、重大过失以及严重违反重大合同义务的情况。 在严重违反重大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我们仅对标准合同损失或合理预期的损失负责——但我们的法定代表或高级雇员有特定意图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54。 如果供私人使用的商品存在缺陷,则责任限制也不适用于根据产品责任法承担责任的情况。 它也不适用于生命、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的情况,并且在没有保证特性的情况下,如果保证的目的是为了让合作伙伴免受任何不是由他们自己提供的货物引起的损失。< /p>
55。 只要我们的责任被排除或限制,这也适用于我们的员工、工人、人员、法定代表和代理人的个人责任。
56。 这不影响有关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
不可抗力
57。 不可抗力、劳资纠纷、干扰、官方措施、我们供应商的交货未到以及其他不可预测、不可避免和严重的事件将解除合同伙伴在干扰期间和其范围内履行的义务 影响。 这也适用于这些事件发生在相关签约方违约的情况下,除非延迟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签约方有义务在合理范围内立即并真诚地提供必要的信息,以调整其义务以适应变化的条件。
履行地、管辖地和适用法律
58。 除非订单确认中另有说明,否则履行地点是我们的主要营业地点。
59。 所有法律纠纷的管辖地,包括与支付汇票或支票有关的任何诉讼,都是我们的主要营业地。 我们也有权在合作伙伴的营业地点提起诉讼。
合同关系仅受美利坚合众国伊利诺伊州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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